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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STD &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缩写CASAP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各地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社会各界之士以及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力量,贯彻落实国家性病艾滋病防治策略,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防治活动,促进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发展,为控制流行、减低危害、增进健康、早日实现“零艾滋”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在高危和弱势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制作科普读物、音像制品,利用新媒体技术提供宣传服务;

(四)开展国内外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

(五)开展调查研究,接受或参与政府部门的项目,为制定对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六)关注、维护感染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营造反歧视社会环境;

(七)维护会员权益,反映合理诉求;

(八)推广性病艾滋病诊疗的新技术、新产品;

(九)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社会服务,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较高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水平和业内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 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爱心企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申请表》需经当地省级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学会盖章推荐;申请单位会员,可直接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

应届理事为个人会员。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8日第六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0年12月9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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